成都警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锦彬贸易有限公司、成都警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15865号
原告:成都锦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B区44幢22号。
法定代表人:叶丽嫔,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福德,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警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和路9号润和原筑一层39号。
法定代表人:易晓林,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成都锦彬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警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受理后,原告成都锦彬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成都锦彬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翔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曾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