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警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警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里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执12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警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和路9号润和原筑一层39号。
法定代表人:易晓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荣龙,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里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藏卫路北二段1号水云花都。
法定代表人:荀志伏。
成都警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里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民终5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027144元,执行费62536元,执行到位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信息、不动产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并经现场调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已对成都里程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海平
审判员  王 景
审判员  方 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