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802民初4964号
原告:广元唯中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兴安路一段17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昝翔,女,生于1985年10月29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系广元唯中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四川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苴国路水榭花都33栋2-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广元唯中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广元唯中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元唯中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樊秋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