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518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26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四川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滨河路苴国路水榭花都****。
法定代表人:向锦。
被告:郭磊,男,生于1972年5月1日,现在苏州鉴于第五监区,其余信息不详。
原告***诉被告四川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云丹
人民陪审员 赵 秦
人民陪审员 吴晓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申妍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