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2民初5851号

原告:***,女,汉族,1964年5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四川恒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滨河路苴国路水榭花都33栋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686137721M。

法定代表人:向锦。

被告:***,男,汉族,1982年4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催收后,原告仍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刘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2民初5851号

原告:***,女,汉族,1964年5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四川恒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滨河路苴国路水榭花都33栋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686137721M。

法定代表人:向锦。

被告:***,男,汉族,1982年4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催收后,原告仍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