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克涛、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99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克涛,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银,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平,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1栋10层6号。
法定代表人:向光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修辞,河南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巴宏伟,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莹,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郑克涛、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巴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5民终3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克涛、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常若琼
审 判 员 黄爱玲
审 判 员 赵留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晓丽
书 记 员 刘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