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恩施市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3民初963号
原告:恩施市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小渡船街道办事处土司路一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8A23D7P。
法定代表人:朱永平,具体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湖北今天(恩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霖,湖北今天(恩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1栋10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7918028W。
法定代表人:向光明,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恩施市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蔡建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恩施市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石朝晶
人民陪审员  王益平
人民陪审员  周小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 助理  黄丽琳
书 记 员  陈小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