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3民初1809号
原告:周俊杰,1992年1月3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兴二路17号力德时代10栋A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7918028W。
法定代表人:向光明,具体职务不详。
被告:陈路,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周俊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俊杰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长江
人民陪审员 王银山
人民陪审员 周小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 助理 王 洪
书 记 员 张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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