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12165号
原告:**,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1栋10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687918028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2022年6月20日14时20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0.70元,减半收取计185.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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