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8民初1475号
原告:**,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1栋10层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市新津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兴园3路251号3栋6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原告**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新津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