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8民初1475号 原告:**,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1栋10层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市新津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兴园3路251号3栋6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原告**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新津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