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502民初7442号
原告:江西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负责人:向某。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原告江西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江西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90元,减半收取计2245元,保全费1581元,合计3826元,由原告江西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