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18532号
原告:北京荣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八间房村村委会南355米。
法定代表人:王运丰。
被告:北京子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台粮库西3幢101.
法定代表人:王小燕。
原告北京荣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子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荣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荣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荣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魏慧彪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文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