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执176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顺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政府西路4-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86928347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7月18日出生,满族,北京顺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心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大北坞村顺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13L21494153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顺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心磊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8日作出的(2022)京0113民初169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92050元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查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一辆,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但由于一直未能发现上述机动车的具体下落,致使未能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信息、可供执行存款信息、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13民初169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吕 鑫
审判员 周 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