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普安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28827号
原告:北京永兴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饶乐府村西。
法定代表人:崔金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杰,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天昊鹏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E513。
法定代表人:曹振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研,北京融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永兴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永兴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永兴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江正春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