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甘0122民初372号之一
原告甘肃兴业长青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普安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甘肃兴业长青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兴业长青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普安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兴业长青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927元,保全费1409元,由原告甘肃兴业长青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政荣
书记员 杨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