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铭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阆中市丽君门窗经营部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民初5829号
原告:***,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阆中市丽君门窗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七里大道孙家垭村****。
经营者:唐丽君,
被告:朱兴春,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四川铭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彭镇工业港**罗汉南一段**。
法定代表人:李明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阆中市丽君门窗经营部、朱兴春、四川铭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豪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任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