佰润建设(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佰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京0106执629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百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工业管委会**,注册号110115013000053。
法定代表人姚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房联合(北京)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沙滩路**塔里木石油酒店内****册号110105017455664。
法定代表人李明。
申请执行人北京百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房联合(北京)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7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中房联合(北京)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佰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二十三万七千元。案件受理费4856元、公告费560元,由中房联合(北京)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申请执行人北京百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中房联合(北京)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中房联合(北京)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百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房联合(北京)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百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京0106执62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秀山
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
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