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3民终77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爱蜂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成寿寺路308号北京城外诚家居广场三楼30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江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巍,女,1987年3月11日出生,北京爱蜂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佰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工业管委会301室。
法定代表人:姚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啟富,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北京佰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
上诉人北京爱蜂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佰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6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爱蜂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爱蜂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爱蜂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6元,由北京爱蜂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薛妍
审 判 员 杨路
审 判 员 孙妍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