佰润建设(北京)有限公司

汪万年与佰润建设(北京)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2民初15257号 原告:汪万年,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当代艺术研修学院,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内广聚街。 法定代表人:陆路。 被告:佰润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融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汪万年诉被告北京当代艺术研修学院(以下简称艺术学院)、佰润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万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佰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艺术学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万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项1318845.5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利息(以1318845.5元工程款作为基数,自2021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偿还全部工程款之日止,按照年息3.85%计算);3、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借用佰润公司资质与艺术学院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第二期)》,合同中就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镇里二泗村1号的施工项目进行了约定。合同约定***公司对合同约定地点的地面、墙面等工程进行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后,艺术学院应在2021年3月31日完成工程价款的支付。此后,原告对于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实际进行了施工,并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2020年8月30日前如约完成了工程的施工任务。2021年11月12日,由于艺术学院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工程价款的支付,艺术学院就工程款项支付的相关事宜向原告出具了《工程款项支付计划书》,计划书中约定,艺术学院对于此前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应结算的总金额为1881131.72元,已付金额为562686.22元,未付金额为1318845.5元。此后,二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综上所述,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公正审理,依法裁判。 被告佰润公司辩称,认可与原告间的挂靠关系,原告借用我司资质承接工程,我司未参与工程事项,故不应承担工程款项的支付。 被告艺术学院未答辩。 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7月7日,佰润公司(承包方、乙方)和艺术学院(发包方、甲方)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就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镇里二泗村1号的施工项目进行了约定,工程价款总价包干,本工程的包干价1041525.14元;乙方委派汪万年作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代表乙方履行合同;合同亦约定了其他事项。2020年8月15日,佰润公司(承包方、乙方)和艺术学院(发包方、甲方)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就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镇里二泗村1号的施工项目进行了约定,工程价款总价包干,本工程的包干价242843.2元;合同亦约定了其他事项。汪万年在乙方委托代理人处签字,但乙方处并未有佰润公司的盖章。庭审中汪万年向本院提交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二期)一份,合同载明的发包方为艺术学院,承包方为佰润公司,工程价款总价包干,本工程的包干价508300.38元,乙方委派汪万年作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代表乙方履行合同;合同亦约定了其他事项,该份合同甲方处未有艺术学院的盖章,乙方处有佰润公司的盖章。2021年11月12日,艺术学院出具工程款项支付计划书一份,载明:我校于2020年7月7日与佰润公司订立合同,***公司承接我校行政楼、主播间、实训教室等部分改造项目,现工程已经竣工并交付使用,有关工程款结算情况如下:结算总金额:1881131.72元,已付金额:562686.22元,未付金额:1318445.5元。由于我校出租方“北京中加保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约定,校区无法正常使用,使我方连续两次错过招生季,一、二年级生源断档,资金周转问题严重,导致目前为止仍未结清与佰润公司的合作款项,希望贵公司给予理解和支持。经校委会研究决定,将按如下支付计划执行。1、2022年1月10日(学校放寒假)前支付未付金额的10%。2、2022年3月30日前支付未付金额的20%。3、2022年8月30日前支付未付金额的30%。4、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未付金额的20%。5、2022年10月30日前支付未付金额的20%。如果校方违反前述付款约定,佰润公司有权按照原合同约定追究校方的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艺术学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根据汪万年提供的合同的内容、微信聊天记录及佰润公司的自认,本院可以认定汪万年借用佰润公司的名义与艺术学院签订施工合同,故两份《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二期)应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不具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挂靠人怠于主张工程款债权的,挂靠施工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本案中,案涉工程已经竣工且已过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期限,佰润公司未通过诉讼等方式向艺术学院主张债权,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艺术学院给付工程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根据工程款项支付计划书认定数额为1318445.5元。汪万年与佰润公司系挂靠关系,艺术学院并未将剩余工程款给***公司,汪万年与佰润公司系挂靠关系无法衍生出工程款的给付请求权,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佰润公司给付工程款的请求不予支持。艺术学院未按照约定给付工程款必然造成工程款利息损失,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的利息损失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当代艺术研修学院给付原告汪万年工程款1318445.5元及利息(以1318445.5元工程款作为基数,自2021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偿还全部工程款之日止,按照年息3.8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汪万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79元,由被告北京当代艺术研修学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井 龙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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