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兴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802执6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艳,四天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兴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杨光勇。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兴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兴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雅安金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雅安集美江宸项目交房区装饰工程项目处有收入。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扣划)四川兴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雅安金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的收入*元人民币至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上坝路支行,户名: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号:95588523190********)。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刘海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周学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