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兴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802执6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艳,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兴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杨光勇。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兴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6日作出的(2022)川1802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兴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查询、现场调查查明了被执行人四川兴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冻结了四川兴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银行账户,但本院处于轮候冻结中。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四川兴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处有到期债权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至第三人雅安金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进行了调查核实并送达了(2022)川1802执6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兴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但该款尚未结算完毕。后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含网络查控),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认可法院调查。本院依法作出的(2022)川1802执695号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四川兴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的(2022)川1802执695号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兴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光勇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022年7月19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向***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有债权,即经本院强制执行,四川兴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还应支付***按照(2022)川1802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力
审判员 颜昌玲
审判员 黄荣鸿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学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