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国际认证有限公司、四川兴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7647号
原告:**国际认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南段1399号3栋1单元5层501号。
法定代表人:魏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梦娇,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兴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街道中央花园四期。
法定代表人:杨光勇,职务不详。
原告**国际认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兴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时被告四川兴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简易程序。
审判员  仇金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余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