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兴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03民初707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被告:四川兴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杨光勇。

原告***与被告四川兴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戴德武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余龙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