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03民初707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被告:四川兴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杨光勇。
原告***与被告四川兴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戴德武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余龙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