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苟彩申请执行四川兴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遂宁市船山区人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船山执字第524-2号
申请执行人苟彩,女,汉族,40岁,住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四川兴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船山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兴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青龙支行账户内的存款50012元予以扣划,该款扣划至遂宁市船山区财政局在中国建设银行案款专用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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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