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变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变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变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广州威能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15执保270号
申请人四川变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工业集中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97815935X。
法定代表人:黄弢。
被申请人广州威能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区丽俊鹿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71190703C。
法定代表人:邵剑梁。
被申请人常州科勒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新北区科勒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527015478。
法定代表人:HerbertV.KohlerJr。
申请人四川变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广州威能机电有限公司、常州科勒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四川变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09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变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广州威能机电有限公司、常州科勒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价值1,09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四川变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1,09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宋佳夫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