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变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与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2民初4831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4月17日出生,重庆市重庆市梁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林,重庆尚可尚律师事务所。 
被告:孙卫国,男,汉族,1984年7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四川变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集中发展区牧华路二段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97815935X。
法定代表人:黄弢,经理。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潼南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桥南大道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5U6GEGXD。
法定代表人:项维,经理。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子村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801156A。
法定代表人:柯金胜,经理。
被告:重庆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199号16幢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5PFA69。
法定代表人:张斌,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孙卫国、四川变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潼南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计2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致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舒  畅
书    记    员      李  星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