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变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银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变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002民初7044号
原告:银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东太和路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变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双流区新安航空港工业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银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变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银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已减半),由原告银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