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1602执821号
申请执行人:***瑞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中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杨燕。
被执行人:四川省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970号1栋1单元5楼546号。
法定代表人:夏从文。
本院依据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602民初73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2月25日受理了***瑞熙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四川省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申请人***瑞熙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共计691419.95元,并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5000元、执行费9278元。被执行人四川省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2021)川1602民初73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2022)川1602执821号案件就此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