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421财保17号
申请人:***,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草场乡龙华村大村社59号,公民身份号码51042119********。
被申请人:四川省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970号1栋1**5楼5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835318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资金在146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ACHDPAEZ0123QAAA××××)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1460000元限额内冻结四川省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将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郭 嘉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睿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