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川1527行初41号
原告:四川省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970号1栋1**5楼5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8353184U。
委托代理人:***,筠连县巡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筠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筠连县筠连镇煤都大道402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227008728207A。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男,200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委托代理人:***,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筠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四川省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筠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