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润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新润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1461号
原告:北京新润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住河北省新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
原告北京新润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新润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新润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新润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黄冰瑶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顾文静
书 记 员 刘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