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特25号
申请人:北京新润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物流基地东区1482号。
法定代表人:张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园园,女,北京市新润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柯,女,北京市新润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81年6月7日出生,住山西省五台县。
申请人北京新润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润通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润通公司称,申请撤销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20120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仲裁裁决所依据证据是伪造的。***本人明确知悉公司考勤制度。***多次打卡地与工作周报中业务地点不符,朋友圈定位地址期间公司并未外派其出差,打卡信息与定位不一致且其拒绝说明情况,没有在规定区域内有效打卡,无故缺席会议。公司对***按照公司制度核算工资且已足额发放。新润通公司不应支付工资差额。
经审查查明:2021年12月27日,仲裁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20120号仲裁裁决:一、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新润通公司支付***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9月10日工资差额16479.94元;二、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本院认为,新润通公司主张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应予撤销,但经本院审查,仲裁裁决系依据双方均予认可真实性的考勤记录及举证责任等进行的裁决,新润通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对新润通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新润通公司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北京新润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北京新润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静
审 判 员 梁 睿
审 判 员 唐述梁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任可娜
书 记 员 李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