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3111号
原告:**,男,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证号×××。
被告:北京中城华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男,199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人,住该处,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2(**1之弟),1993年6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人,住该处,身份证号×××。
被告:于某,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住该处,身份证号×××。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城华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1、被告于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