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874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运海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成都运海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56号1栋6层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94923404X。
法定代表人:蒲运海。
被执行人:四川***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桂王桥西街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331278296。
法定代表人:冯予。
本院在执行成都运海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成都运海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504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四川***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438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四川***桥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或其它财产。在查封、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处分、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造成损失,不得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二、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万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彭 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