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谢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申兴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某某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民初3832号
原告:宜宾申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安边镇瑞莲贮灰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314575317Q。
法定代表人:冯小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小玲,泸州市江阳区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泸州市江阳区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桂王桥西街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331278296。
法定代表人:冯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军,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受理原告宜宾申兴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申兴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永庆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 勤
书 记 员 杨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