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9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双加镇双加社区二十九组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658WA87。
法定代表人:朱福强。
被执行人:四川***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桂王桥西街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331278296。
法定代表人:冯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504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四川***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四川***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504执906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四川***桥工程有限公司仍负有继续履行(2021)川0504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万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尹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