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2执94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源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3号院1号楼8层916。
法定代表人:李法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旅顺中路***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高荣坤,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源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辽0212民初43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20万元。
二、划扣被执行人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20万元。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 森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庄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