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2执9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源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3号院1号楼8层916。
法定代表人:李法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旅顺中路***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高荣坤,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源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辽0212民初43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天源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77652元、逾期付款损失550000元及2022年5月2日之后的逾期付款损失,承担案件受理费7510元。现已执行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荣坤限制高消费。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森
审判员 王庆国
审判员 赵燕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殷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