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源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天源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办事处小南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2执94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源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3号院1号楼8层916。 法定代表人:**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办事处小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水师营街道小南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2021)辽0212民初434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天源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办事处小南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04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4654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6881元,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大连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冻结银行账户。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闫 顺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