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民初555号
申请人:北京华亚旺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沃奇新德山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东街****388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深圳市贝斯普林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樟坑社区东浩大厦7A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沃奇新德山水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原告北京华亚旺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沃奇新德山水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贝斯普林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华亚旺泉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北京沃奇新德山水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贝斯普林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87596.88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其名下北京农商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350000元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华亚旺泉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有效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北京沃奇新德山水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贝斯普林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87596.88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二、冻结北京华亚旺泉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北京农商银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350000元。
保全费五千元,由北京华亚旺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恒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