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溧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169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溧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263号1幢319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2号5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上海溧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三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民初34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溧群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电子三建公司针对溧群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电子三建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1.电子三建公司支付的800650元为溧群公司的工程款,针对涉案工程,双方尚未结算完成,电子三建公司未能证明其已经超付工程款,其无权要求返还。溧群公司与电子三建公司签订的《劳务承包工程合同》总价为3150000元,但该工程双方尚未完成最终结算,目前正在结算过程中,目前电子三建公司出具的初步结算金额为4033646.35元,但该金额溧群公司尚未盖章同意。电子三建公司实际己支付工程款金额为3300650元(包含本案中代付的工人工资800650元),即便按照电子三建公司出具的初步结算金额,电子三建公司仍欠付溧群公司732996.35元。故电子三建公司要求返还工程款的诉请不应支持。2.电子三建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溧群公司均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因电子三建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付款,导致溧群公司资金紧张,溧群公司请求电子三建公司以溧群公司的工程款代付农民工工资,但该行为并非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向发包人追讨工资的违约行为”。按照《劳务承包工程合同》约定,电子三建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溧群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预付款,且每月支付已完工程量的60%。但电子三建公司实际于2022年4月6日才支付完毕预付款,后电子三建公司虽然向溧群公司支付了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最早的到期时间为2022年9月8日,即在2022年9月8日前,电子三建公司实质上未支付任何进度款。溧群公司收到电子三建公司的预付款后,己经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且溧群公司保证了涉案工程在疫情期限的正常施工。但因为电子三建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溧群公司资金紧张,不得不于2022年8月请求电子三建公司用应支付给溧群公司的工程款代溧群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务承包工程合同》约定如发生农民工向电子三建公司追讨工资现象,视为溧群公司违约。但涉案工程并未发生农民工直接向电子三建公司讨薪的情况,而仅是施工领域较为常见的建设单位代付行为,且代付行为溧群公司不存在过错。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电子三建公司针对溧群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电子三建公司辩称: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溧群公司的上诉。 电子三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溧群公司返还代付的农民工工资800650元。2.请求判令溧群公司支付违约金157500元。3.请求判令溧群公司向电子三建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8006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2年11月8日(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4.请求判令溧群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双方对二、三项事项有争议,其他无争议: 一、合同签订情况:2021年12月25日,电子三建公司(发包人)与溧群公司(承包人)签订《劳务承包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广州华星光电半导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第8.6代氧化物半导体新型显示器件生产线项目洁净5包,工程内容为广州华星光电半导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第8.6代氧化物半导体新型显示器件生产线项目洁净5包-消防水工程(4-5层及屋面)施工。 二、合同工期: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21年12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22年3月30日,计划工期总日历天数95天。 溧群公司主张实际开工日期为2022年1月初,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 三、案涉工程有无结算:电子三建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尚未完工,溧群公司未完成总价包干范围内的施工内容,故尚未进行结算。 溧群公司提交《结算文件》,主张电子三建公司出具了初步结算金额。该《结算文件》无双方盖章,溧群公司亦未能举证系电子三建公司出具。 四、《劳务承包工程合同》违约责任约定:《劳务承包工程合同》第九条第15.1第8点约定,承包人保证从发包人处获取的款项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如发生农民工向发包人追讨工资现象,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合同总价款5%违约金。电子三建公司据此向溧群公司主张违约金157500元。 五、委托代付情况:2022年8月12日,溧群公司向电子三建公司发出《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申请书》,载明:电子三建公司(甲方)系广州华星光电半导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第8.6代氧化物半导体新型显示器生产线项目洁净5包工程总包,溧群公司(乙方)负责具体施工,为劳务分包公司,劳务工资资金往来系由双方完成。兹因乙方从甲方承接的广州华星光电半导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第8.6代氧化物半导体新型显示器生产线项目洁净5包-消防水工程(4-5层及屋面),施工时间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所用***、***、***等所有工人,截至2022年7月31日,工资总计223545元。现因乙方资金困难,无力支付以上工资,依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现委托甲方支付以上工人工资(详见附件工资单),乙方并承诺:1、由甲方代为支付乙方***、***、***等所有工人工资;2、甲方为乙方代付的所有工人工资,由甲方可向乙方追偿,或在最终结算应付给乙方总的劳务费中予以等额扣除;3、甲方为乙方代发的工资数额超出合同应付数额部分,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乙方认可。 2022年8月31日,溧群公司向电子三建公司再次发出《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申请书》,载明:电子三建公司(甲方)系广州华星光电半导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第8.6代氧化物半导体新型显示器生产线项目洁净5包工程总包,溧群公司(乙方)负责具体施工,为劳务分包公司,劳务工资资金往来系由双方完成。兹因乙方从甲方承接的广州华星光电半导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第8.6代氧化物半导体新型显示器生产线项目洁净5包-消防水工程(4-5层及屋面),施工时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所用***、***、**等所有工人,截至2022年6月30日,工资总计577105元。现因乙方资金困难,无力支付以上工资,依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现委托甲方支付以上工人工资(详见附件工资单),乙方并承诺:1、由甲方代为支付乙方***、***、**等所有工人工资;2、甲方为乙方代付的所有工人工资,由甲方可向乙方追偿,或在最终结算应付给乙方总的劳务费中予以等额扣除;3、甲方为乙方代发的工资数额超出合同应付数额部分,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乙方认可。 电子三建公司提交《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证实其已实际按协议约定代付上述农民工工资800650元,溧群公司对此予以确认。 电子三建公司还主张其后期还垫付了700000元,一共垫付了1500650元,本案诉讼仅主张此前垫付的800650元,后期垫付金额其另行主张。 六、电子三建公司已付款情况:2022年1月26日,电子三建公司向溧群公司银行转账315000元;2022年4月6日,电子三建公司向溧群公司银行转账315000元;电子三建公司作为出票人,向溧群公司开出金额为960750元的电子商业汇票,出票日期为2022年3月8日,汇票到期日期为2022年9月8日;电子三建公司作为出票人,向溧群公司开出金额为680000元的电子商业汇票,出票日期为2022年6月6日,汇票到期日期为2022年12月6日;电子三建公司作为出票人,向溧群公司开出金额为229250元的电子商业汇票,出票日期为2022年6月13日,汇票到期日期为2022年12月13日;以上合计25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电子三建公司与溧群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工程合同》的时间在2021年12月,双方据此发生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劳务承包工程合同》系电子三建公司与溧群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信履行。电子三建公司举证其根据溧群公司的《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申请书》,实际代溧群公司支付工人工资合计800650元。且《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申请书》第2点也明确载明甲方为乙方代付的所有工人工资,由甲方可向乙方追偿,或在最终结算应付给乙方总的劳务费中予以等额扣除。该条约定用“或”的方式给予了电子三建公司选择权,即电子三建公司可以选择向溧群公司追偿该代付款,也可以在结算中进行抵扣。现溧群公司并未举证案涉工程已完工,且双方就工程款亦未进行结算。故电子三建公司根据《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申请书》向溧群公司主张代付款80065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电子三建公司主张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22年11月8日起算,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虽《劳务承包工程合同》第九条第15.1第8点约定,承包人保证从发包人处获取的款项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如发生农民工向发包人追讨工资现象,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合同总价款5%违约金。但从本案电子三建公司付款情况来看,电子三建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2022年4月6日向溧群公司银行转账315000元、315000元;此后虽电子三建公司开具了三笔承兑汇票,但三笔承兑汇票到期时间均在《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申请书》之后,该三笔款项并不能认定为溧群公司已实际收到款项但未支付给工人。即便存在后期电子三建公司再垫付了700000元劳务款项的情况,但根据违约金的功能来说,其应是补偿性质,而非惩罚性质,因此,违约金的支付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本案中,电子三建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其损失的情况,一审法院亦支持了电子三建公司要求代付款利息的请求。结合本案合同履行、双方尚未结算等情况,一审法院酌定溧群公司因未按合同第九条第15.1第8点约定,向电子三建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电子三建公司超出该金额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上海溧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返还代付款80065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650元为本金,从2022年11月8日起算至上海溧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海溧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驳回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381.50元,由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59.98元,上海溧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321.52元。上述费用已由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预交,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同意由上海溧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该判决时**迳付,一审法院不作退还。一审法院多收取的诉讼费用4294.50元,一审法院予以退回。 经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溧群公司的上诉,本院评析如下: 溧群公司上诉认为双方尚未结算完成,电子三建公司未能证明已经超付工程款,其无权要求返还。对此本院认为电子三建公司虽然根据溧群公司的申请垫付农民工工资800650元,但是该部分款项可以作为电子三建公司应付溧群公司劳务费的一部分进行结算。案涉《劳务承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为3150000元,而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已支付劳务费2500000元和垫付农民工工资800650元共计3300650元,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履行过程中有可能涉及工程量的增减。电子三建公司与溧群公司之间尚未结算,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电子三建公司支付的金额已经超过溧群公司应得劳务费的金额。如果此次支持电子三建公司的诉请,待双方结算后,可能会出现溧群公司再次向电子三建公司追讨回劳务费的情形,徒增当事人的诉累。电子三建公司如果认为其支付金额超过溧群公司应得劳务费的金额,其本可以对超额支付部分提出诉讼请求,在诉讼中确定双方的结算金额,进而确定是电子三建公司应当继续支付劳务费,还是溧群公司应当返还多支付的劳务费。因此,电子三建公司要求返还垫付农民工工资800650元的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溧群公司上诉认为其请求电子三建公司以工程款代付农民工工资,并非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向发包人追讨工资的违约行为”。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劳务承包工程合同》约定“承包人保证从发包人处获得的款项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如发生农民工向发包人追讨工资现象,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合同总价款5%违约金”,本案证据显示溧群公司向电子三建公司发出《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申请书》,而没有证据显示存在农民工向电子三建公司(发包人)追讨工资的事实,故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溧群公司存在《劳务承包工资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电子三建公司要求溧群公司支付违约金欠缺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溧群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处理结果不当,予以改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被上诉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3381.50元,由被上诉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法院多收取的诉讼费用4294.50元,一审法院予以退回。二审案件受理费13381.50元,由被上诉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欢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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