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与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27民初1615号 原告:***,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 被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26547K,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2号5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应当预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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