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26民初1365号
原告:四川运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樟海镇新华街1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AWXBP6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2号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26547K。
原告四川运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向原告四川运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四川运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四川运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七天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运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