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笔山建筑建材公司

平昌县笔山建筑建材公司、四川星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902执397号
申请执行人:平昌县笔山建筑建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心碧,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星河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平昌县笔山建筑建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星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902民初50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902民初5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扈拯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