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笔山建筑建材公司

某某与平昌县笔山建筑建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923民初第1124号
原告***,男,汉族,住平昌县。
被告平昌县笔山建筑建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心碧。
本院在审理原告**奇诉被告平昌县笔山建筑建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