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笔山建筑建材公司

平昌县笔山建筑建材公司、平昌奥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923财保950号
申请人平昌县笔山建筑建材公司。
住所:四川省平昌县笔山镇新笔街**。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平昌奥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星光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平昌县笔山建筑建材公司与被申请人平昌奥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平昌县笔山建筑建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平昌奥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申请人平昌县笔山建筑建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冻结被申请人平昌奥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鹏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