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02执2526号
申请执行人:平昌县笔山建筑建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心碧,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正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平昌县笔山建筑建材公司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1902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902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丽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璟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