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02执恢985号
申请执行人:平昌县笔山建筑建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心碧,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星河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平昌县笔山建筑建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星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902民初50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902民初50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扈 拯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