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正凼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6832号
原告:成都市正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成双大道中段809号。
法定代表人:刘蓓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正、吕思静,四川德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71号12幢1楼13号。
法定代表人:阳应容。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正凼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正凼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正凼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正凼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文春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敬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