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8766号
原告:舟山**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
法定代表人:任志远,该公司执行董长。
被告:江阴隆光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杜平。
被告:成都赞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吕硕。
被告:四川省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王永江。
被告:绿地集团成都青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刘宏鑫。
原告舟山**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隆光铝业有限公司、成都赞术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绿地集团成都青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同日,本院向舟山**装饰有限公司发出了限期缴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但舟山**装饰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因舟山**装饰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舟山**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教智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耿 宁